(2017)陕011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索明泉、李丽波与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明泉,李丽波,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索明泉,男。申请执行人李丽波,女。被执行人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明泉、李丽波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索明泉、李丽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140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2执8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铭泰审 判 员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思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