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1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红志、陈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志,陈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红志。被执行人陈远强。本院在执行彭红志与陈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陈远强拥有的川AX**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远强拥有的川AX**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