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左荣、徐建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荣,徐建美,贵州鸣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361度贵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财保5号申请人:左荣,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从江县供销社退休职工,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人:徐建美,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从江县。被申请人:贵州鸣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361度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幢22层10号负责人:高雷,系该分公司的负责人。申请人左荣、徐建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鸣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361度贵州分公司)所有的现存放于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俞家湾路111号门面价值50000元的货物361度衣服、鞋子、裤子进行保全。申请人左荣、徐建美以申请人左荣所有的位于从江县丙妹镇俞家湾路83号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从政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鸣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361度贵州分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俞家湾路111号门面价值50000元的货物361度衣服、鞋子、裤子。案件申请费520元,左荣、徐建美已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