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德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利德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德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双旗寨村村南环村路南边。法定代表人:韩鲁化,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德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我院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恢3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