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旗与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旗,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940号原告:高旗,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林州市宏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杰,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旗诉被告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旗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