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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旗与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旗,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940号原告:高旗,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林州市宏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杰,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旗诉被告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旗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