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芝荣犯非法持有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芝荣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芝荣,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6月28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7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止)。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芝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X小区X号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杨芝荣查获,并当场从其家中搜出其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23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红米”)26小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共计41.83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毒品封装照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并认为被告人杨芝荣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非法持有大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内对被告人杨芝荣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芝荣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芝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芝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芝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建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 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