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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异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秋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570号案外人:韩秋,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四合庄街。法定代表人:陈友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64号2单元1楼1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韩秋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韩秋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韩秋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张跃松审判员 谌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