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范文武与李相路、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武,李相路,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477号原告:范文武,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相路,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范文武与李相路、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范文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文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范文武负担。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