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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邱梓洋与何志、旷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梓洋,何志,旷境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244号原告邱梓洋。被告何志。被告旷境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梓洋与被告何志、旷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梓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志、旷境根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邱梓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志、旷境根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