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邱梓洋与何志、旷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梓洋,何志,旷境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244号原告邱梓洋。被告何志。被告旷境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梓洋与被告何志、旷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梓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志、旷境根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邱梓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志、旷境根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