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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256号原告:柴某,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李某,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 玲二○一七年六月五无代书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