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建辉、宋展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辉,宋展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810号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6号德丰公馆10楼1006号房。法定代表人:郭兴光。委托代理人:王军,男,公司职员。被告:陈建辉,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宋展修,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辉、宋展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