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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婧文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婧文,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750号原告:李婧文,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海伦镇。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秀娟,职务经理。原告李婧文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婧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