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56号申请执行人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承彬,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邓承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03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一、邓承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七万二千七百五十五元四角四分;二、邓承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七万六千元(计算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邓承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承彬名���无房产、车辆登记,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邓承彬户籍所在地的大英县象山镇施家坝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家庭为贫困户。另,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0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斯博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维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