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晋城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诉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925号原告:晋城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小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庆,晋城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法定代表人:郭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宏,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职工。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表人:郝书明。晋城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诉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晋城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旺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袁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石 慧书 记 员 马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