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良启与叶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启,叶有碧,李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509号原告王良启,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段志中,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有碧,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第三人李越波,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王良启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嘉玮(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