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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良启与叶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启,叶有碧,李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509号原告王良启,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段志中,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有碧,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第三人李越波,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王良启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嘉玮(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