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蒙正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蒙正当,蒙重广,蒙继合,李云生,吴江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蒙正当,男,1996年3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重广,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继合,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被执行人:李云生,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吴江谋,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继合、李云生、蒙重广、吴江谋、蒙正当因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浙108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蒙继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李云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蒙重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吴江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蒙正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分别追缴蒙继合、李云生、蒙重广、吴江谋、蒙正当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一千七百元、一千元、一千三百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3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生已经履行了罚金4000元退赔违法所得1700元,其余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罚金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天(进行网上布控,未实际抓获),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8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秀君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