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戴关强、钟苏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戴关强,钟苏群,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13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49号。负责人:姜晓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华,男,系原告职员。被告:戴关强,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钟苏群,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梅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郭苗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被告戴关强、钟苏群、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戴关强、钟苏群立即归还借款380555.82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23983.55元(算至2017年3月8日),共计404539.37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二、原告对被告戴关强、钟苏群抵押的房地产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戴关强、钟苏群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戴关强、钟苏群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桐庐县美凯国际寓所27幢1单元502室的房地产,借款期限15年,借款利率为当年基准利率,于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按月归还本息;若逾期,则按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罚息;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被告戴关强、钟苏群以位于桐庐县美凯国际寓所27幢1单元502室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预登记(登记号为:桐房预2012字第0650号)。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无论是否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戴关强、钟苏群发放了全部借款,被告戴关强、钟苏群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至2017年3月8日止的利息23983.55元及本金380555.82元未予归还。目前,案涉房产未竣工交付。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对提供预抵押担保的商品房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提供抵押担保的商品房目前未竣工交付,尚不具备办理现实抵押登记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现系争房产仅进行了预抵押登记,未能推进至正式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没有现实的抵押权,故对原告请求对合同项下的在建商品房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预告登记具有排除之后他人物权变动的保全效力,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其债权未清偿前和在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时,有权请求办理抵押登记,并可另行主张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正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还处在约定的应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内,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关强、钟苏群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借款380555.82元,并支付至2017年3月8日止的利息23983.55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在完成涉案商品房抵押权登记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3684元,由被告戴关强、钟苏群、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戴关强、钟苏群、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 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