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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祝富金与赵志康、罗文俊、胡伯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富金,赵志康,罗文俊,胡伯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309号原告:祝富金,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茂伦,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康,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罗文俊,男,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胡伯清,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6号。原告祝富金诉被告赵志康、罗文俊、胡伯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罗文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松斌审 判 员  张南川人民陪审员  代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璜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