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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黄陂区美凯金都商务宾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黄陂区美凯金都商务宾馆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初107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美凯金都商务宾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向阳大道***号。经营者姓名:段亨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像协会”)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美凯金都商务宾馆(简称“美凯宾馆”)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凯宾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像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放映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9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对音乐电视作品《瘾》享有著作权。2008年9月5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名为“流行歌曲经典”的MTV光碟,将上述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其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美凯宾馆未予答辩。原告音像协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美凯宾馆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5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与音像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像协会管理;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像协会行使的权利;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DVD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收录了音乐电视作品《瘾》。该DVD音像出版物显示,音乐电视作品《瘾》由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该DVD音像出版物所附的纸质目录记载,音乐电视作品《瘾》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16年9月5日,音像协会委托的人员与公证人员一同前往武汉市黄陂区美凯金都商务宾馆,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场所215包房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通过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瘾》等116首歌曲;消费结账后,现场取得收据一张。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于2017年1月25日制作(2017)鄂楚信证字第1441号公证书。经比对,公证书中所附光盘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瘾》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DVD音像出版物中的同名作品内容相同。另查明:音像协会对于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共116件作品涉嫌侵权的事实同时取证,并分别以美凯宾馆为被告,向本院同时提起116件民事诉讼。在上述116案的维权及诉讼活动中,音像协会支付了公证费900元,另消费160元。本院认为:原告音像协会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瘾》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音像协会提交的DVD音像出版物、《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等证据显示的内容,可以认定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音像协会经许可取得的该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放映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美凯宾馆未经原告音像协会的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音像协会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权。被告美凯宾馆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音像协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美凯宾馆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本案可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被告美凯宾馆的经济赔偿责任。结合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美凯宾馆赔偿原告音像协会经济损失600元。原告音像协会以美凯宾馆为被告,对于涉嫌侵犯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共116件作品放映权的事实向本院同时提起116件民事诉讼,并为此支付了1060元(包括公证费900元及公证取证时的消费160元)。根据分摊计算的原则,原告音像协会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为9.1元,该项开支应由被告美凯宾馆一并承担。综上所述,被告美凯宾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音像协会对涉案作品《瘾》享有的放映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美凯金都商务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音乐电视作品《瘾》享有的放映权,即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放映音乐电视作品《瘾》;二、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美凯金都商务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00元;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美凯金都商务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9.1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美凯金都商务宾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培民人民 陪 审员 王旖旎人民 陪 审员 钱韵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兼) 黄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