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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穆丽萍与马树德、何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丽萍,马树德,何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穆丽萍,女性,1964年5月3日出生,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马树德,男性,1964年1月5日出生,宣威市人。被执行人:何群珍,女性,1974年4月8日出生,宣威市人。关于穆丽萍申请执行马树德、何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马树德、何群珍偿还穆丽萍借款本金及利息14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何群珍的存款12915.73元给付申请人,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廷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