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潘艳军与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公司、徐茂平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艳军,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公司,徐茂平,石永新,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87号申请执行人:潘艳军,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茂平,男,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南漳县。被执行人:石永新,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潘艳军与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公司、徐茂平、石永新、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鄂0607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潘艳军的申请,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7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