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家纯与被执行人张建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家纯,张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5号申请执行人:霍家纯,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张建义,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霍家纯与被执行人张建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43760元由被执行人张建义负担。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