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大鸿苗木基地与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丹大快速铁路征地动迁办公室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兰店市大鸿苗木基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丹大快速铁路征地动迁办公室,丹大快速铁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846号原告:普兰店市大鸿苗木基地(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夹心社区许屯。经营者:初振鸿,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代理人:郑延江,系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府东街。法定代表人:陈钧,系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毅,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皮口司法所所长,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丹大快速铁路征地动迁办公室,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古城路105号。负责人:季福轩,办公室主任。被告:丹大快速铁路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国际贸易中心E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凡,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兰店市大鸿苗木基地与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丹大快速铁路征地动迁办公室、丹大快速铁路有限公司为动迁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邴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