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春萌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春萌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美凡纺织品有限公司,李长征,王春艳,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4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负责人:董晓江,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洋、陈妍婷,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绍兴春萌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精工广场五幢二单元四号三楼。法定代表人:王雪梅。被申请人:绍兴美凡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东升路3号鱼得水大酒店附楼一层B-027号。法定代表人:王园。被申请人:李长征,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王春艳,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王雪梅,女,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申请人绍兴春萌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美凡纺织品有限公司、李长征、王春艳、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春萌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美凡纺织品有限公司、李长征、王春艳、王雪梅的银行存款3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春萌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美凡纺织品有限公司、李长征、王春艳、王雪梅的银行存款3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