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荣泉顺木材批发中心与张清澄、张智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荣泉顺木材批发中心,张清澄,张智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870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荣泉顺木材批发中心,住天津市东丽区杨北公路建材城赤欢路往东1.5公里(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潘金顺,经理。被告:张清澄,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张智雨,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荣泉顺木材批发中心与被告张清澄、张智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荣泉顺木材批发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