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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文清与邓开荣重庆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清,邓开荣,重庆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690号原告刘文清,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开荣,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余栋。本院在审理刘文清诉邓开荣、重庆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清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文清负担。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阳佩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