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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翟和明与叶长琴、朱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和明,叶长琴,朱道国,方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609号原告:翟和明,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叶长琴,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朱道国,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52岁,汉族号码34240119641110103X,住六安市金安区第三人:方丽,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42401197512053924,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翟和明诉被告叶长琴、朱道国、第三人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和明撤回对被告叶长琴、朱道国、第三人方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