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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玉凤与李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凤,李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394号原告宋玉凤被告李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凤与被告李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玉凤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美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