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林恩盛与陈録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恩盛,陈録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416号原告:林恩盛,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陈録彬,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泰宁县。原告林恩盛与被告陈録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録彬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恩盛以陈録彬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恩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恩盛负担。审判员 伍旺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梁艳附:裁定裁定0119690307745711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