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玉增、北京中科恒健国际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增,北京中科恒健国际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增,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北京中科恒健国际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广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玉增与北京中科恒健国际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科恒健国际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科恒健国际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中科恒健国际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厚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传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