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子燕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子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子燕,女。2017年1月14日因盗窃被他人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子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子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许子燕来到本县兴国镇步行街“亮衣阁”服装店,以买衣服为由,趁店主明文敏不备将明放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689元的金色OPPO手机盗走。2、2016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许子燕来到本县兴国镇步行街“美衣坊”服装店,采取上述类似手段盗得店主刘芳一部价值人民币2749元的OPPO手机。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许子燕因盗窃被他人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经讯问,许子燕交代了上述盗窃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追回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刘芳,追回赃款人民币1300元,已发还被害人明文敏。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子燕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机凭证、照片、扣押物品、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兰花、许启朋的证言,被害人明文敏、刘芳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子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子燕归案后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并发还了被害人,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子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十五日起,扣除先前被羁押一日,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许子燕退赔被害人明文敏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八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柯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