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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泽生与被执行人桂希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泽生,桂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严泽生。被执行人桂希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泽生与被执行人桂希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桂希美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7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晟执行员 黄永文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