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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迪新诉陈盟盟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北大街1号。被执行人:礼泉县药王洞管委会北庄头村一组。住所地:礼泉县药王洞北庄头。负责人高仓库,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礼泉县药王洞管委会北庄头村一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某某2017年5月31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18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