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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常江与朱要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江,朱要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647号原告:常江,男,汉族,生于1998年5月18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要军,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18日,住河南省尉氏县,现租住西峡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江与被告朱要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江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常江承担。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杜 静人民陪审员  王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