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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司惩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秭归县秾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杜成平租赁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527司惩23号被执行人:杜成平,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秭归县秾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成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成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杜成平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