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斌与程中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斌,程中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吴斌,男,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程中奎,男,汉族,1960年10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吴斌与程中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程中奎在正阳县熊寨镇商业街有购买的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程中奎购买的位于正阳县熊寨镇商业街房屋查封。二、被执行人程中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但因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新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