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叶志龙诉被告郭忠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龙,郭忠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342号原告:叶志龙,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跃,莱州市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蓉,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忠森,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叶志龙与被告郭忠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叶志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479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靖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