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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锋与吴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吴瑞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350号原告:徐锋,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吴瑞良,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锋诉被告吴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徐锋负担。审 判 长  胡雁翔人民陪审员  郑月华人民陪审员  沈芬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