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锋与吴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吴瑞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350号原告:徐锋,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吴瑞良,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锋诉被告吴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徐锋负担。审 判 长 胡雁翔人民陪审员 郑月华人民陪审员 沈芬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