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守荣诉被告刘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守荣,刘淑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082号原告:于守荣,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告:刘淑波,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于守荣诉被告刘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守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守荣负担。审判长  邓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