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二终9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张玮玮劳动争议2017民终992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张玮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玮玮,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冬季取暖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51号裁决书不应当认定为终局裁决。《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而《国家统计局关于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乎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冬季取暖补贴,均不属于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仲裁裁决书认定为终局裁决需同时达到以下两个限制条件:一、裁决事项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二、上述项目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而津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51号裁决书中除了经济赔偿金外,还涉及非劳动报酬项目,因此该裁决不应当认定为终局裁决。津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51号裁决书虽然未明确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从裁决书相关表述来看,该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津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51号裁决书,上诉人依法享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被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指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否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上诉人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冬季取暖费,是基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已提供劳动服务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带薪年休假工资、冬季取暖费依法应属劳动报酬。上诉人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冬季取暖费不属劳动报酬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经查天津市2016年7月1日以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本案仲裁裁决涉及的均为劳动报酬或赔偿金,裁决数额分项均不超过天津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23400元,原审认定本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对本案仲裁裁决不服,其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欣文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