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恒虎与李志斌、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恒虎,李志斌,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第三施工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677号原告:马恒虎,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李志斌(彬),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胜利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107260013F。法定代表人:刘辰洁,职务:经理。被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第三施工处,住所地:南宫市东阳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9419749XA。负责人:崔金河,职务:经理。原告马恒虎与被告李志斌(彬)、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第三施工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马恒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恒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马恒虎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