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卜卫民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卜卫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胡宗伟,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凤森,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卫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卜卫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规定:“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本案中,原审原告系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具有代表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集体的主体资格。对原审被告在耕地上修建围墙及简易房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占用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确认并处理;本案中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的是要求停止侵害,而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主张的10000元损失,因其在庭审中明确该损失为承包费,应为承包合同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对承包费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卜卫民的起诉。案件审理费100元,退回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在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后作出裁判。上诉人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0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韶方审判员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