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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抗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选姣与李明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选姣,李明秀,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抗16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选姣,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道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秀,女,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道县。申诉人韩选姣因与被申诉人李明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湘检民(行)监[2015]430000000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程审判员 阳勇军审判员 文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