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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孔琼、刘孔麟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孔琼,刘孔麟,刘孔英,刘孔全,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孔琼,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孔麟,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孔英,女,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孔全,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刘孔麟、刘孔英、刘孔全的委托代理人刘孔琼,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系刘孔麟、刘孔英、刘孔全姊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朱兵,镇长。再审申请人刘孔麟、刘孔琼、刘孔全、刘孔英因诉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行终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孔琼、刘孔麟、刘孔英、刘孔全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是确认房屋权属的行为错误;二审法院没有认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没有提到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的房屋认定为私房的行为违法,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本案涉及的顺江街84号房屋是否属于私房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刘孔琼、刘孔麟、刘孔英、刘孔全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孔琼、刘孔麟、刘孔英、刘孔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孔琼、刘孔麟、刘孔英、刘孔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 茜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毛学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