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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长凤与陈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凤,陈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895号原告:胡长凤,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詹世鼎,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国芳,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被告:陈文明,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凤与被告陈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凤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文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胡长凤撤回对被告陈文明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胡长凤负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科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