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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江阴市珊珊铝塑厂与常州瑞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珊珊铝塑厂,常州瑞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736号原告江阴市珊珊铝塑厂,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投资人华健,江阴市珊珊铝塑厂厂长。被告常州瑞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文生,常州瑞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珊珊铝塑厂与被告常州瑞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珊珊铝塑厂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常州瑞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市珊珊铝塑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珊珊铝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70元(江阴市珊珊铝塑厂已预交),由江阴市珊珊铝塑厂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悠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