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争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7楼726、735、737、739室。法定代表人刘爱浩。被执行人胡争光,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2042号调解书,于2017年0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胡争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争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争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争光银行存款28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胡建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