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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9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蒲晓林、黄秀霞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晓林,黄秀霞,平度市长寿养老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9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晓林。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秀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度市长寿养老院。负责人:朴明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耕,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蒲晓林、黄秀霞因与被上诉人平度市长寿养老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蒲晓林、黄秀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蒲晓林、黄秀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上诉人蒲晓林、黄秀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付审 判 员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明书 记 员  庞连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