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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启安与姜锦川、王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安,姜锦川,王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17号原告陈启安,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章、林丛山,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姜锦川,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梅珍,女,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启安与被告姜锦川、王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梅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调取到两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梅珍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安撤回对被告王梅珍的起诉。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