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林建成与罗玉、蒋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成,罗玉,蒋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46号原告:林建成,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里拉,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女,19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蒋欣,女,199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林建成与被告罗玉、蒋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林建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林建成负担。审判员 廖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