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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林建成与罗玉、蒋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成,罗玉,蒋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46号原告:林建成,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里拉,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女,19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蒋欣,女,199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林建成与被告罗玉、蒋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林建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林建成负担。审判员  廖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弛 来自: